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04 0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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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都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如果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规定了哪几种情形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的条件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好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以上是《民法典》规定的五种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情形。这说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许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很难举证证实,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链证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不判准离婚。当然,法院不是每一次都充当和事佬,只要一方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离婚案例都是通过二次起诉才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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