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离婚手续必须要注意的
结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大千世界中,两个人相遇、相知、相爱,然后到结婚的概率本身就十分小,能在一起可以说是上天的眷顾。而结婚之后,争吵、矛盾往往会将这种来之不易的缘分消磨殆尽,最终只有以离婚为结束。
婚姻不易,应当且行且珍惜,但是如果实在过不下去,离婚也许是最好的选择。那么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呢?哪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呢?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哪些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夫妻
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哪些离婚的。
5、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6、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必须完全自愿,任何被逼迫或者胁迫的离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离婚程序: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哪些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哪些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哪些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